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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定期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平衡发展,协调前进。要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二)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建设、电信、电力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把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关,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消防设施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计划部门应将消防站建设等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灭火工作正常开展;工商、文化、公安、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的审批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点抓好落实;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赋予的职责,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逐级领导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设等项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消防工作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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