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消防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改善,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明显提高,保持了全省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边疆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地区发展不平衡,消防投入不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帐较多,消防警力不足,消防法规体系不完善,消防知识普及率低,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不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仍未完全改变。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和《
云南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依法管理为动力,立足于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多种形式群众性消防组织日益壮大;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明显提高;消防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为实现以上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快我省消防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