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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

  4、征税部门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开具《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见附件17),通知所属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征税部门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项目与原始凭证、相关报表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2)审核生产企业当期接收进项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经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通过认证系统的认证。
  (3)审核生产企业当期列入出口销售的货物是否属自产产品;
  (4)审核对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数据是否纳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5)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6)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7)根据退税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在当月开具《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通知所属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征税部门履行上述审核职责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城市分局印章。
  征税部门履行上述审核职责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城市分局印章。
  2、退税部门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其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代理证明等原始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税类、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纸质单证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5)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电子信息,对自货物出口之日起对超过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7栏反馈征税部门;对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部门根据海关电子信息书面通知征税部门对其进行征税,通知式样各地自定;
  (6)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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