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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见附件14);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见附件15)。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年度出口的,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以红字(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年度出口的,应向退税部门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见附件16);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1、征税部门每月10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城市分局要根据本地免抵退税业务量情况设立专(或兼)职岗位,按照免、抵、退税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对相关资料和报表审核签章后及时返回生产企业。
  2、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应于月底前审核审批签章后,将审批结果及时返回生产企业。
  3、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于每月上旬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7)给征税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长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网址:86.16.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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