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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及〈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见附件9)。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进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10)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见附件11)。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门申请出具〈初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见附件12)〉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见附件13)。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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