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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 "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当期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单证齐全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9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数据;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 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以当期补充申报蓝字数据;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补充申报红字(或负数)数据;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人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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