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办理退税。
(六)对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化物征税率。
对原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用红字冲减: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免、抵、退"税单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退税部门不再办理退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申报。
2、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于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若企业该月无"免、抵、退"税情况 ,只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说明当期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当期进项税额凭证;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
(4)征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企业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3)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