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地区的生产企业在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其他市、州设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设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在本市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上述主管退税的机关和部门,在本规程中简称为退税部门。
(三)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发的退税登记证、表,同时其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委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低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作,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