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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13号 2002年4月15日)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化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格〉(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在退税部门办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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