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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险局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八、关于部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的个人缴费年限时,企业必须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及时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予以审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克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机构批准,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并做出补缴计划。企业仍无法缴纳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职工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欠费,如职工个人确无能力补缴,可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个人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九、关于省内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省内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或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跨省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个人帐户基金,移交给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市要继续做好省内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接续工作。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
  目前,有的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不统一,给工作衔接带来不便,经研究重申,除省确定的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征收的试点市以外,其他各市(除大连市)仍按照省政府116号令的规定,由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机构由各市政府确定。
  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
  并轨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所涉及的“工资”计算问题,应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三款关于“工资”的规定计算。计算结果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人均缴费工资额的,在企业按规定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按补缴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如企业和个人不能补缴的,按同期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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