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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险局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在社保试点期间,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并轨人员能够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缴,拒不补缴的,予以处罚。确无能力补缴的企业,由企业书面说明理由,提出补缴计划,经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关于部分已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又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并轨人员没有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审批手续,使他们能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于产生的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要采取多种措施筹集。筹集的主要渠道是:各市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含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市级财政补助;省级调剂。
  六、关于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
  在去年的并轨工作中,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着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不规范、未能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等问题。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建立用工申报制度,省劳动保障厅已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近期还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和《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七、关于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问题
  国务院42号文件规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从今年初开始在鞍山、辽阳、铁岭三个市进行试点,并下发了《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此类集体企业及人员的认定条件。3个试点城市据此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前期准备工作,掌握了基本情况。为稳妥起见,并保证7月1日起,按规定发放生活费。首先在3个试点市进行实质性操作,按认定条件落实到具体人,其它各市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3个市操作完后,其它市再全面铺开。按月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从低保资金中解决,低保资金不足的,可以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含地方财政配套的部分)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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