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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险局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辽宁省社会保险局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辽社保发[2002]9号 2002年4月12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社保办组织全省有关部门对去年社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回头看”,并就社保试点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并于部分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足额补发在中心期间拖欠的基本生活费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要求,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没有足额领取的生活费应当给予补发,不再折算在岗年限。拖欠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的生活费数额,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应逐步予以补发。所需的资金,按照当时“三三制”筹措资金的原则,谁拖欠谁补发。企业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问题
  企业是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的责任主体,拖欠职工的债务必须由企业偿还。从调查的情况看,在去年并轨的人员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甚至没有签订偿还协议,这是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各市应组织调研组总结推广已并轨企业在确认、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方面的经验,指导企业做好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工作。凡一次性能偿还的,要求企业必须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必须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签订偿还协议,凡没有签订偿还债务协议的,应立即补签。今后,凡没有签订具体偿还协议的企业,暂不能实施并轨;各市要规范企业与职工偿债协议的文本,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使偿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要密切注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情况,制订企业偿还职工债务的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偿债,同时对重点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防止因债务问题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
  三、关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职工协商,由职工个人垫付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在去年在并轨工作中,个别企业由于筹资困难,经与职工协商,将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转由职工个人负担。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凡这样操作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督促企业尽快补发。在今年的并轨工作中,各市要监督企业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四、关于部分困难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导致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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