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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5、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一)《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第九条修改为:“租赁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人。”
  3、删除第十条。
  4、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出租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备案的,由租赁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7、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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