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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任务完成后提交委托单位使用时,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技术总结和薄膜二底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境外提供;确需向境外提供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后向保密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六)《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
  1、第十条修改为牶“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第十四条修改为牶“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还须提交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
  3、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八)《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金制度。
  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费收入的30%
  标准发放;农村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的标准发放。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的资金渠道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有户籍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本市公民因工作单位跨户籍地入伍,其优待金(奖励金)由征集地发放。”
  (九)《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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