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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本规定中“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删除第二十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7、删除第二十五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的规定。
  8、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本规定中“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相应修改为“酒类管理机构”。
  (四)《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
  1、第五条中“市鱼场管理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
  2、第六条中“各市鱼市场管理机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设立的市场服务机构”。
  3、第七条修改为:“鱼市场各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4、删除第十一条。
  5、删除第十九条。
  6、删除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采购许可证”。
  7、本规定中“水产局”修改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
  (五)《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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