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发挥社会
中介机构作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
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逐步推进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有关要求,借鉴国外消防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国内其他行业的先进做法,制定本意见。
一、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消防工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市整体消防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和全国前列,但由于消防管理体制和习惯做法的限制,许多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实际困难。一是建筑工程项目不按消防规范设计现象严重,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的审核图纸达不到消防技术要求,不能一次审核合格,有的反复数次。影响了消防行政审批效率和建筑项目的建设工期。二是在建筑建设、装修过程中不按图纸施工,随意降低消防建设标准,削减消防项目的问题严重。致使验收不合格,影响了投入使用。有的形成先天性重大隐患,不仅不能按期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还要为整改隐患增加投入。三是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重大火灾隐患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估。多年来,重大火灾隐患只凭消防机构一家来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和专家意见。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基本上是“包揽式”,由于消防警力所限,在管理上往往是杯水车薪。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社会上的技术力量,承担建筑工程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审查和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为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执法技术依据或专家意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消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消防服务职能
(一)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论证、评估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凡是大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城市安全布局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需要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协调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和修改设计方案,出具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