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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估价鉴定报告未经公开质证的;
  (四)估价鉴定报告所采用的技术方法、资料不真实的,或因所依据的计算方法明显错误或不科学的;
  (五)估价鉴定过程违反公开原则,估价鉴定程序不合法的;
  (六)估价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估价鉴定单位或估价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财物以及贿赂的;除出现上列情形(三)外,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估价鉴定。
  第四十一条 估价鉴定结论存在漏算、计算错误,或在文字上有笔误的,估价鉴定单位可以作出书面更正,估价鉴定人员也可以当面予以更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质证时持有异议并确有充分理由,或估价鉴定人员当庭认可当事人质证意见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承担估价鉴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限期作出更正或直接予以变更。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接受质证的评估结果,作出拆迁补偿裁决。
  第四章 估价费用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及房地产估价鉴定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地产估价费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估价鉴定的,必须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估价鉴定费用。双方均申请估价鉴定的,估价鉴定费用按一半预交。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估价鉴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估价鉴定申请。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委托估价鉴定的,一般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预交估价鉴定费用。估价鉴定费用的负担须在裁决文书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估价鉴定结论因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情形被认定无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估价鉴定单位退还估价鉴定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得故意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及估价鉴定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妨害房地产估价及估价鉴定结论公正,违者视其情节,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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