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对象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院落。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公布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公布的修正系数及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结果不包含室内装修补偿,室内装修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补偿金额。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要予以说明。
  拆迁当事人与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室内装修补偿评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向拆迁当事人提供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作出选择。拆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主管部门提供的评估机构名单以外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拆迁当事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估价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鉴定,是指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结果产生疑义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裁决需要,组织认定估价结果的活动。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鉴定应委托具有不低于原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委托鉴定:
  (一)估价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进行估价鉴定的;
  (二)估价鉴定机构指派没有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人员从事估价鉴定的。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同意当事人申请估价鉴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