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外资并购本市
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沪财会[2002]42号)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办、外经委,市工商局各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本市吸引外国投资的范围,利用外资促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便于外国投资者在本市独立或联合并购本市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外资),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可以从事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由外资整体并购国有企业而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由外资部分或中外投资者(包括外国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联合并购、外方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5%(含25%)而变更登记的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下列并购活动:
1、属于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并购。
2、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范畴的并购。
3、属于采用高新技术,拓展新产业领域的并购。
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范畴的并购。
5、有利于提高产品技术能级,开拓国际市场的并购。
6、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利用现有资产存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并购。
7、有利于国有企业重组、改组的并购。
四、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国家公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本市鼓励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项目清单,选择并购项目。
五、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二者统称产权交易所)设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评估交易等事项的服务。
六、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