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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第二期德育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期德育工程的建设,采取政府牵头,教育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以各基层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各德育基地单位为主体实施的办法。
  (一)各市、地要根据省级第二期德育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德育工程二期建设的实施办法。
  (二)2002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将组织力量对首期德育示范县(市、区)和德育示范学校进行重点抽查。对于复查合格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对于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因撤销荣誉称号而出现的德育示范县(市、区)或德育示范学校缺额,原则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另选,并向省教育厅申请递补。
  (三)从2002年下半年始,到“十五”期末,分年度再创建一批德育示范学校。各市、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在创建市、地级德育示范学校的基础上,每年新创建4—6所省级德育示范学校,到“十五”期末,争取完成每个县(市、区)在各类学校中都建成一所省级德育示范学校的任务。尚未进入省级德育示范学校行列的大中专学校要积极努力,争取在“十五”期间再创建若干所省级德育示范学校。
  (四)加强对现有的1000个省级德育基地的整顿建设和规范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撤销。
  (五)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1]36号),由全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合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第二期德育工程的检查验收和表彰奖励
  (一)每年9月份,各市、地和各大中专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具体申报名额由各市、地按照循序渐进、宁缺勿滥的原则自行把握。省教育厅组织力量于每年10—12月间进行检查验收。
  (二)首期德育工程复查和第二期德育工程建设及验收标准,由省教育厅在首期德育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制定。
  (三)验收合格的德育示范学校和增补的德育示范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并用德育专项经费给予适当奖励。
  (四)省级德育基地的撤销与增补,由省教育厅发文确认。
  (五)对在第二期德育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工作者,由省教育厅进行表彰。表彰名额根据当年创建情况决定。
  四、第二期德育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都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期不断改善社会育人环境,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抓好本地的第二期德育工程建设。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安排一定的德育专项经费,以保证第二期德育工程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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