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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十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十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2]2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全省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十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全省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九五”以来,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实施了机电产品出口推进计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由1998年的1.3亿美元提高到2001年的3.075亿美元。为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省“十五”计划纲要和“十五”外经贸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加快出口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出口规模,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奋斗目标是:“十五”期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7%。到2005年,机电产品出口总值达到6亿美元,在全省外贸出口的比重比“九五”末提高3-5个百分点。
  二、继续实施机电产品出口推进计划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电产品出口推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12号)精神,对机电产品出口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生产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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