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全员消防素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所属各部门和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
要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的关系,探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前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同保险费率和理赔率等联系起来,促使投保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促进全社会消防条件的改善。公安消防机构要与保险部门联合实行公众聚集场所第三者消防责任险,在全市范围强制推行,以保证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和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整体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根据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纲要》,2002年完成大连市城区(含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消防规划报批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2002年完成瓦房店、普兰店、庄河市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2003年前完成长海县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确保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入依法建设、管理的轨道。各级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和目标逐步实施,“十五”期间一定要还清欠账,不留尾巴。各级政府规划、城建、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要结合城区改造,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凡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一步到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达到标准的一律不予验收,各有关部门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再欠新账。
各级政府要按照《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城市消防建设的投入,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经费按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逐年递增,也可采取专项拨款或征收消防建设费等形式,广开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消防经费。尽快解决消防车辆装备不足和老、旧车辆及设备器材无法淘汰更新的问题,确保退役车辆及时退役。同时,按照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配齐消防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