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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期间
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2]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大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大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1)16号)和《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3号),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为依据,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抓住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这条主线,搞好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职工全员消防素质这项基础工程,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以加强消防部队自身建设,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为着力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消防队伍的防火监督、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大幅度提高,消防科技事业进一步发展,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经济建设、城市发展的局面得到扭转,使消防工作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建立消防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听取本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影响消防安全、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合理解决经济发展与消防安全之间的矛盾。要组织政府各部门对本地区的消防监督列管单位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场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治理整顿,对那些整改不及时或不能整改的,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要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共消防设施能满足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因渎职、失职等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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