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在坚持政府安置就业的同时,要引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照省政府颁布的《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参照2001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西宁地区要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海东、海南等地要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点工作。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完善手续,由个人提出申请,安置机构批准,公证机构公证,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可按《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政一字[2001]74号)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退役士兵,要酌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各地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四、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威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应与同工龄工种的职工工资待遇相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试行先报到落户后再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五、努力搞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针对实行新的兵役制度和士官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紧密联系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务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军队建设,自觉履行安置义务。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国防观念、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宣传教育,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经济建设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