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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
认真做好2002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2]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及安置时间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主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仅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因伤病残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安置时间为: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至3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于4月10日前持省安置机构出具的转业主官接收安置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7月底基本结束。
  二、强化行政调控力度,完成指令性安置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地要坚持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安置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西部大开发新组建的单位。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政府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比例,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也不得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
  三、积极探索,努力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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