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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3.建立预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充分采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正式公布。
  4.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按法定程序公开。
  5.建立政务听证会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推行政务听证会制度,使群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6.建立群众评议和举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真正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标准。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场所,应按要求进行规范。
  1.政务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政务办理大厅”。
  2.政务办理大厅为各级各部门实行便民服务的载体,要充分发挥现有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得另行增加机构和编制。
  3.通过一定形式,在政务办理大厅内公开行政执法的内容、程序、标准、依据、权限。
  4.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要合理设置工作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四、组织领导
  完善政务服务,是市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原则,在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和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同时,要建立违诺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落到实处。
  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将各级各部门的政务服务情况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评估范围,对不作为或搞形式主义、基层和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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