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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昆明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3、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将相应给予各种行政处罚,直至停止或取消从业人员资格。由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市旅产办检查督办。
  (二)加强整顿旅游购物、消费市场秩序
  1、依法查处购物商店、摊贩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诱迫购物,重点打击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各相关购物场所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规定,推行旅游客人在昆购物消费权益保障责任制。要求:全市消费、购物企业对出售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不满意就退货的责任制;导游实行团队消费、购物执业责任制;旅行社实行安排团队消费、购物营业责任制。建立旅游团队购物、消费无退赔偿主体时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赔偿责任制。
  3、坚决禁止私拿、私授回扣行为。建立旅行社与旅游购物商店、旅游景区(点)等消费场所公开合规的佣金收授制度,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的分配比例,并纳入规范管理。
  4、维护优秀旅游城市信誉,落实和兑现服务承诺。对游客公开承诺的旅游路线或景点,要严格按预定行程完成。游览中导游要热情、主动地搞好服务,严禁临时改变路线、减少景点、诱导或强制购物。
  5、酒吧、茶室、网吧、咖啡馆、卡拉OK、舞厅、歌厅等旅游餐饮、娱乐消费场所要树立“旅游客人无错误”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接待水平,坚决杜绝高价“宰客”、强迫消费、质次价高、扣押游客等现象,如有投诉,经查实后即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由市旅游局、工商局、商贸局、公安局、园林绿化局、文化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和旅行社行会、导游行会、各景区(点)管理部门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市旅产办检查督办。
  (三)全面清理和整顿导游队伍
  1.严厉打击非法导游活动。重点查处无证从事导游活动和伪造、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正规旅行社接待私自带团的导游行为;严厉打击以色情服务为目的的“伴游”、“陪游”等非法活动。
  2.坚决清除政治、道德、业务素质不合格的导游人员。严厉查处超计划、超次超时购物、私拿回扣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变更旅行活动安排、降低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依法打击诱导和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殴打和谩骂旅游者、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认真查处导游讲解过程中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导游人员要坚决给予惩处,直至吊销导游从业、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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