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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试点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2001年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今年要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修订、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对部分村组、农户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如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税赋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整意见,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对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造成相邻的乡与乡,村与村,甚至户与户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事件,要认真对待,做好记录,指定专人调查并及时解答,绝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防止矛盾激化;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截留挪用。
  2002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7号文件,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首先要建立和充实税费改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尽快调整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备案;去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面积等没有向农民公布的,今年要及时进行补课,并对去年调查数据进行核实;对自治区安排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央对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自治区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今年试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其账口径与去年7个县(市、区)完全一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对自治区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不折不扣地用于乡镇原五项事业及行政村的支出。对去年改革中发生资金拨付方面的问题,要限期进行纠正,否则,要扣减该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其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等乱收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
  七、两个政策性问题。一是停止征收农村“三提五统”和屠宰税。今年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区范围内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三提五统”和屠宰税。二是2002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各项基础数据仍以1999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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