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50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区在中卫、彭阳等7县(市、区)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最近,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我区为扩大改革试点省(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去年7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今年我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为银川郊区、贺兰、大武口、陶乐、灵武、中宁、同心、盐池、红寺堡、固原、西吉、海原、隆德、泾源等14个县(市、区)。请以上县(市、区)按照宁党发[2000]31号文件的规定,于2002年5月10日前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二、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县(市、区)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要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费征收行为,严格村内公益事业筹资和“两工”筹劳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要留给乡镇,用于乡镇原五项统筹开支。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三、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各县(市、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配套措施。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综合设置乡镇党政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大力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保证乡镇机构改革取得实效。农村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对此,各县(市、区)可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面进行。村级组织改革,主要是合并行政村组、精简村组干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村组规模、干部编制和报酬,切实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