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农村税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19日
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1]14号)精神,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减轻、规范、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改革后的农民负担总水平必须低于1997年的负担水平。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确保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不反弹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能够保障。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