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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是国家宝贵资源的一部分,所有权属国家。
  二、古树名木生存所在地单位对古树名木负有保护责任: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园林局负责;
  (二)在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祠庙寺院、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在铁路、公路沿线和水库、河道沿岸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
  (四)在城市道路中间及两旁的,由市道路绿化管理处负责;
  (五)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禁止毁损古树名木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擅自采伐、移植古树名木。因工程建设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其管护责任单位应提出保护性移植方案,经市林业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自然死亡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发给许可证予以注销。
  四、禁止上山挖采、移植古树名木进行商业性经营。除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外,跨县级行政区域移植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进行交易的,须报经移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给《活立木移植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五、严禁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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