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达到起点定额标准的业户,以及定额偏低的经营大户,各单位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其定额。对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3、加强日常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各单位必须要对市场内的有证户和相对固定经营业户实行“登记到户、定额到户、开票到户”和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办法,统一规范征管,市场内相对固定经营业户均应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扩大进机面。对已纳入计算机管理的,要对征管数据作一次全面清理和维护,以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4、加强发票管理,实行设点监开。各单位可在市场内设立开票点,切实解决市场内存在“开票难”的实际问题,并可委托市场主办单位实行监开,实行即征即开,在开具的发票上应加盖纳税户的发票专用章;对经营额较大的个体行业,如:家具、建材、通讯器材、家电电器、电脑音响等,应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使用卷式发票。要加强对用票户的用票情况检查,场内经营严禁使用自制凭证,对个别行业经营情况比较特殊,如家具等行业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应统一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市场主办单位发放的“预收款销货单”,违者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5、实行委托代征,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在实行委托代征时,必须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制度,严格委托代征手续,建立相关台账,做到代征手续齐全,代征清单完整,并认真加以按月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对有条件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税银联网”方式,实现“即时联网,委托代征”;
6、切实加强对进驻市场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实行建账建制,查账征收,不得简单地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对进驻市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由市场主管国税机关的责任区管理人员在其向总支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后,方可并入总支机构一并纳税,由受理总支机构纳税申报的国税机关审核,否则一律就地纳税。对市场内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使用税控收银机,提供卷式发票,不再提供普通手写发票,杜绝代开发票现象。要加强稽核评税,对税负确实明显偏低的,应按《征管法》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7、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征管到位。各单位应结合责任区管理,对市场实行职责到所,责任到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明确由责任人与市场主办单位联系,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确保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8、切实加强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各单位应加强对进驻市场一次到货销售的贩运户的征管,不得漏征漏管,以减少税款的流失。对持有自产自销证的,应加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建立相关台账。对委托代征所开具的完税证,应坚持完税证的定期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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