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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
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97号)


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5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整治
  各单位要从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上级局文件中明确的整治要求和目标,精心组织,开展整治,以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等突出问题。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自查阶段(4月底以前)。各单位应于4月28日前将重点整治的集贸市场名单上报市局;二是集中整治阶段(4月底-8月15日)。各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将《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重点市场整治情况统计表》等报表(见附件)上报市局;三是巩固总结阶段(8月16日-8月25日)。各单位应于8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二、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强化征管
  1、全面清理漏征漏管市场和漏征漏管户,进一步强化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各类市场进行认真清理,对市场内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对固定经营业户[指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含),下同]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有条件的地方,应全面实行委托金融结构代征的办法;对市场内零星分散的税收,可委托市场主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
  2、合理核定和调整定额,全面实行起点定额制度。市场内的定期定额户在自查的同时应报送《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和《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表》,重新申报核定和调整定额。各市要在市局制定的个体(含市场)起点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实际,根据市场的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等,相应确定市场等级类别和起点定额标准,并报市局备案。市区要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个体(含市场)起点定额标准执行。凡低于起点定额标准的,要按规定逐级报批。市局还将对个体行业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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