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农药经销主渠道的作用,严把农药市场准入关
根据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农林技术推广部门、农药生产企业等是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凡不属于规定允许经营农药的单位,或虽属允许经营农药的单位但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有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对于无证、无照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范围生产、经营农药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要切实通过农药经营资格的审查,为农药经营主渠道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要结合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下决心清理整顿农药经营市场,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销售剧毒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剧毒、高残留农药流入枸杞、蔬菜、瓜果等主产区。对其它农作物因病虫害确需使用剧毒农药的,只允许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定点限量经营和销售。对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实行集中配送、挂牌连锁经营,并对所经营的农药实行“防伪标识,质量承诺”,开展“薄利多销,让利于民”,“送货下乡”等经营活动,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农药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分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强化职能,积极加强与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农药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近期,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开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一次农药专项整治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无生产批文、无农药登记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三无”农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农药,过期农药以及擅自更改标签扩大使用范围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农药广告执法检查,严格农药广告的审批、发布程序,对有误导、虚假宣传的农药广告,按照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农药经营、使用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班,培养和提高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识别真假、优劣农药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对于农药销售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使其具备能够指导农民购买对症农药和科学使用农药的基本素质。各级农业行政、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申诉电话,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作,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要在监控本系统做好农药经营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做好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发现农药经营违法现象,及时向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