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全社会关注的大事,政策性强、敏感性强,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要精心组织,认真测算,使规范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更科学、更合理。
附件:1.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目录(略)
2.手术治疗服务价格说明
附件2:
手术治疗服务价格说明
一、手术治疗服务价格中包括手术所需常规器械,常规消毒药品(碘酒、酒精、碘伏、龙胆紫、红汞)布类单巾、手术衣、帽、口罩、手套(含一次性),冲洗盐水、一般丝线等低值医用消耗品和调温、空气净化设备、固定架、体位架以及煤、水、电、气的消耗。
二、手术治疗服务价格不含血液、氧气、药品、检验、特殊检查和术中置留在体内的特殊材料(见附表)。
三、术中使用腹腔镜、胸腔镜、关节腔镜、膝关节镜、纤维支气管镜、胆道纤维镜、颅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支撑喉镜、膀胱镜、宫腔镜、前房角镜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0--15%。
四、术中使用双极电凝器、高频电刀、氩气束凝血器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5%。术中使用激光、微波、冷凝、电灼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5%。使用射频消融、冷冻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0%。
五、经同一切口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的,从第二个手术起按该例手术原价的50%计收。
六、探查性手术术中改做其它手术时,按改做的手术计价,不再收探查手术费。手术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等客观因素使手术无法进行下去的,按探查手术计价,不再收其它手术费。
七、病人已进手术室术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者,因病情出现变化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需要终止手术的,只收实耗消毒费用和不能回收的材料费。
八、术中使用的按规定不包含在手术服务价格中的材料、器械等,按实际进价须加5%的综合差率计价另收。
九、凡未列入特殊材料、器械目录(见附表)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