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的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计价格(2000)号)的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我省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浮动幅度为0--20%,各市(州)物价局应会同卫生局根据当地情况在此范围内拟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2.省管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成本调查、测算,制定的二级乙等医院机构的服务价格,各市(州)在测算医疗服务成本时,亦应以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为定价基础,医疗服务价格按医疗机构等级浮动幅度,按《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执行。
3.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按2001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由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其主要医疗项目应明码标价。
4.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同时,必须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列入清单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注明2001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编码,对没有编码或没有列入清单的医疗服务项目(经省级物价、卫生部门批准试行的新增项目除外),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以乱收费进行查处。
三、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注意事项
1.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以医疗服务成本测算为依据,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调整后的价格是将医疗机构分解收费中的合理成本进行归并,对其自立项目和不合理的成本不应进入成本分摊测算。
2.要注意本地区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购销方式,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项政策的实际落实情况,对所辖地区医疗机构实行上述改革后的减收和让利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出现“二头翘”、“两头掉”的情况。
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具体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计价单位”都有明确规定要认真理解规范的内容,以减少疏漏。
4.按照国家计委《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的实际,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必须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调整医疗价格的方案须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前一月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核,经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