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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川价费[2002]97号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年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提出的“要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医疗服务价格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的要求,并结合省委、省政府《四川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在制定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1.分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分省、市(州)两级管理,省管少数主要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目录附后),各市(州)根据当地情况负责对省管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
  2.总量控制。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过程中,应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现行收入基本持平,采取分期调整,逐步到位的办法,使医药费用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
  3.结构调整。通过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药品价格,改变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比例过大的现状。逐步弱化药品差价收入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作用,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4.有升有降,在适当提高技术劳务服务价格的同时,必须降低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价格。
  5.调整与规范相结合,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统一在卫生部、国家计委编制的2001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范围内,不得自立和分解医疗服务项目,确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中关于手术费的收取按照《手术治疗服务价格说明》(说明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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