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推进工业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意见
为充分利用现有电能,深化电价改革,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对省确定的推进工业化标志性工程项目和年新增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主要在丰水期用电或在低谷时段用电的工业项目,开展由发电企业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即可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加上电网输电费用结算。电网输电费用标准由省物价局商省经贸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二、对中小化肥、黄磷、农药企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排水量大的22个国有煤矿,湖南铁合金厂、南岭化工厂、湘潭电化厂以及株洲云田、安化电石厂,湘乡、长沙、沪溪、张家界铝厂,安化碳化硅厂、湘潭锰矿、桃江锰矿的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上的优待电价。上述实行优待电价的企业因故停产,其优待电价的电量,由省物价局商省经贸委及时调剂给其他同类企业。
三、过去在目录电价上未给予优待的高电耗企业,包括:株洲冶炼厂、衡阳钢管厂、水口山矿务局、湖南湘维有限公司、湖南振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碳素厂、衡阳烧碱厂、703厂、益阳电化厂、冷水江电石厂、安化县结晶硅厂、浏阳化工厂、安化县平口铁合金厂、安化县东坪钒冶炼厂在丰水期(4-7月)电价以现行电价为基础降低10%,其降价金额由各发电企业按丰水期的上网电量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