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一)加强对社区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经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内容、工作规范等,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区属的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向社区,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四)建立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应当与一家或多家全科医生诊所建立双向转诊关系;专科医院转诊可以不受地段限制。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护人员为主体,由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组成。建立正规的全科医生培训与教育制度。选择有条件的驻青医学院校逐步开设全科医学专业,对全科医生进行再教育和在职培训,系统地培养高素质的全科医师。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工作,要统筹规划,积极协调。对涉及社会卫生工作的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要给予财政投入;对社区医疗服务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实行有偿服务,培育社区卫生服务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予以核定。
(三)符合规定的社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要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城建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网点用房纳入新建和改建居民小区的建设规划。用作社区卫生服务的用房一经交付,不得擅自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