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划转市辖区管理的市属工业企业的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时,应支付的收购补偿资金由储备中心直接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通过拍卖出让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将成本性支出扣除后的增值资金拨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业务开展需要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核拨业务经费,核拨比例控制在2%以内。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范围:
(一)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二)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三)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四)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
(五)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佣金;
(六)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租金;
(七)进行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土地业务人员培训费;
(八)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核拨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于土地收购(征用)、储备等成本性支出应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应用外汇支付;港、澳、台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九条 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申领、使用、核销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储备中心经批准可设立基本经费账户和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储备中心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常经费支出报表,按季报送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报表,年终报送预决算报表。月度报表于月度终了五日内、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十日内、年度预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