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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第七条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指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宗地评估和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时发生的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资金,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受让方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成交总额),含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净收益;
  (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经批准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按规定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六)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其他土地收入。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属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银行代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土地受让方根据登记单确定的金额,按规定时间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如受让方确需分期付款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缴入专户的分期付款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待土地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再为其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受让方持财政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后,对用于开发建设等方面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及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储备中心应按宗每月向财政部门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每旬按土地出让后全额收缴资金的50%预拨给储备中心作为土地收购资金,财政部门每年年底与储备中心进行清算,如有结余,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充储备中心增作土地收购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留在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净收益全额上交金库,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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