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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
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出让资金,是指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费用、征地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储备土地供应后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土地收购(征用)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储备中心的资本金;
  (二)银行贷款;
  (三)财政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 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含土地储备过程中物业管理费);
  (三)应缴的税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条 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规划用途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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