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分中介组织性质和收费性质界定不清,管理不统一;
5、少数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并收费。
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今年清理规范的工作重点。通过清理规范,分步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政策界限
今年清理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的规定,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自查整改和检查处理:
1、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包括下属的中介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收取费用,是否依法登记;已经依法登记的,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2、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有无凭借行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在办理审批事项、申请证照或证照年审时,搞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有无超标准收取会费。
3、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无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有无将行政管理职能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审批事项的前期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学会代行,或分解、委托给中介组织(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借此搞强制摊派或强制培训、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
4、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有无将自愿原则的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发照、年检等)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或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管理性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行企业或个人接受,实施强制收费。
5、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有无联合行文或协议,打着职能部门的旗号,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事业单位加入某个信息网络或某个信息系统,或接受指定服务。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