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应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组织形式,改变以往单一由单位直接招聘上岗的就业模式。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的新特点、新要求,鼓励兴办各种综合的或专业的劳务派遣型企业,发挥这类企业在专营就业岗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上岗、为被派遣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要根据社会劳务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大龄人员从事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弹性就业,为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组织开展家庭手工、工艺作坊等劳动,发挥弹性就业所具有的非全日制、流动性、灵活性等特点和优势。对大龄群体中就业和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以由街道或居委实行托底性的就业安排,组织他们从事社区保洁、保安、保绿等公益劳动,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劳务派遣型企业、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认定、登记和管理办法,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解决好这些企业和组织的劳动定价、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税费交纳等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广泛采集适合这类企业和组织经营、适合大龄人员从事的项目信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和实行招投标,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或失业人员合伙创办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型企业和非正规劳动组织。
五、建立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15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今年从市再就业基金中辟出30%,专门用于本统筹区范围内大龄人员的就业安置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是,对各类用人单位,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大龄人员,建立一年以上劳动或劳务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关系和劳务协议仅适用于国企改革中分流出来的退养、协保和续保人员,下同),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退养、协保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续保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补贴;其他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至400元标准补贴。享受大龄人员安置补贴的,不重复享受锡委发[1999]6号文件第7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安置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今后,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筹资规模、补贴标准和办法等作适当调整。
继续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各类企业和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市税务部门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安置社会登记失业人员和内退、协保人员达到职工总数10%的,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再减征所得税8.3%;达到60%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其中专门从事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还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城市维护费和教育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