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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与现行政策不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
(2002年4月16日 厦府[2002]75号)


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局:
  厦财税[2000]09号文悉。为加强和规范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减少收费项目,经研究,同意取消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调整娱乐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
  1、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网吧营业税税率为20%;
  2、电动车、电动船、溜冰、划船、钓鱼、碰碰车、沙滩跳伞、健身俱乐部、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水上摩托等的营业税税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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