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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5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市粮食局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
  全面转变市、市(县)、区粮食局的职能,真正做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市、市(县)、区粮食局负责对区域内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和宏观调控,管理好地方储备粮,搞好粮食行业指导,加强对国家粮食政策贯彻落实的检查,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市、市(县)、区粮食局的行政经费统一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脱钩,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以市(县)、区为单位或以龙头企业、骨干粮食购销企业为核心组建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受政府委托,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对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政府委托代理制,企业因执行政府委托所发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财政承担。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家挂牌的储备库、地方重点粮库、粮食军供站的仓库等基础设施为国有资本,继续实行国家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粮库、粮管所、粮店、区域性批发市场和非政策性购销企业等,都要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采取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租赁经营、民营、股份制经营或其他非公有制形式进行改制转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并在2003年底前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退出的国有资产通过变现,要集中充实基层骨干粮食购销企业,或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变现能力的非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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