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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凡毕业后自愿到乡(镇)、村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并享受高定一级工资的待遇。对志愿到乡镇工作的县以上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保留原工作地户口、高定工资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待遇。
  七、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农村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以保证实现政府管理公共卫生事务的各项职能。
  (二)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区市财政安排。市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区市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同时,各区市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三)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各区市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区(市)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服务。定额的制定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为依据。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要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市政府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属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四)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取得的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按照其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把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区市政府要单列出中医事业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和专项经费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各区市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的情况,确保对农村卫生机构的投入和经费的有效使用。
  (五)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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