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以聘用制为主体的新的用人机制。各区市政府要积极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单位改革。乡镇卫生院要本着按需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的原则聘任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的新的用人机制。各区市人才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职工实行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理制度,为农村各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意见》(青卫发(2000)94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在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下,扩大农村卫生机构分配自主权,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四)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可试行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的办法,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对口帮扶和培训指导,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和医疗水平
(一)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和卫生技术人员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要制定和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对各级各类卫生人员进行严格培训。要按照资格认证、技术准入的原则,广泛吸纳经过正规职业训练、无处就职的卫生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农村卫生工作,为他们就业提供必要的政策帮助。对现有的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以优化农村卫生队伍结构,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二)继续搞好卫生下乡、卫生支农活动。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选择一至两处医疗技术条件较差的偏远乡镇卫生院,结为对口帮扶单位,每年制定具体帮扶计划,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知识讲座、设备支援等多种方式,为农民群众健康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措施和考核标准,加强对卫生下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使卫生下乡支农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建立农村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和农村卫生服务临床培训基地及社区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政治与业务素质。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卫生服务的具体需求,开展规范化培训,实行学分制和持证上岗制度,并与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聘任、执业注册挂钩。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市农村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今后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加强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达到中专水平的中医或能应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