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医疗机构格局
(一)乡镇卫生院由政府和集体举办,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有条件的区市可实行乡镇卫生院防治职能分离,分离后的乡镇卫生院可改为乡镇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试行不同形式的合资、合作经营。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与集体资产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与集体资产流失。
(二)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
(三)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青岛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青卫发(2000)125号),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经营目的、社会功能、服务任务等,确定农村医疗机构的性质。乡镇卫生院或实行防治分离后的乡镇医院、村卫生室和符合标准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根据其经营目的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继续加强区(市)、乡(镇)、村三级妇幼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按照《青岛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青岛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有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加强产科建设,巩固爱婴成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妇女儿童常见病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
五、推进乡镇卫生院和公立乡镇医院运行机制改革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负责制要与党管干部和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相结合,决策应做到科学、民主。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医院院长,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区市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作风好、懂业务、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由区市卫生局负责,可以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形式。要完善对院长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应予以解聘,并取消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