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有关标准、服务规范和程序,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执法,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乡镇政府要配合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三)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将乡镇卫生院逐步上划到区市政府管理,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各区市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模式,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密切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纵向协作关系,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四)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的区市可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乡镇卫生院的工作分别进行管理。鼓励区市、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原则上按“一乡一院、一村一室”设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承担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社会卫生工作。
(五)区(市)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可以与乡镇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开展连锁式服务;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帮助村卫生室为辖区农民提供常见病和损伤的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
(六)充分发挥区(市)级中医医院的龙头和指导作用,积极开展与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推广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区)建设经验,加强乡镇卫生院(医院)中医科教建设,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建设为突破口,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抓好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乡村医生的中医理论与技能培训,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现有人员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同时鼓励高水平中医药人才向农村流动。村卫生室应至少有一名达到中专水平的中医或能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七)各区市政府要抓紧完善区(市)级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体制改革,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合力,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要重点加强乡、村两级防病机构建设,提高农村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水平。区(市)级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要把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充实力量,加大巡回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乡镇设立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派驻卫生执法和疾病控制人员,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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